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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加班”,加班费可以不给
发表时间:2008年6月17日 | 关闭

读者来信

  《人力资源·HR经理人》的法律专家:

 

  您好!我是某设备测试公司的一名HR,具体负责薪酬管理工作,近来发现有部分员工加班现象严重。经调查,公司项目部并未安排任何加班,由于公司采用打卡形式的考勤管理制度,如果员工超过下班时间一小时后打卡,打卡机所记录的考勤情况就会自动显示为加班状态。公司考虑到员工存在故意加班的情况,一直未向他们支付加班费。据了解,一些员工已经开始准备申请仲裁了,请问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这些员工的加班费?如果不支付,员工申请仲裁,公司应当提供哪些有利材料和证据? (韩旭 )

  专家解惑

  韩旭,你好!你公司出现的类似问题,在很多用人单位都普遍存在。现就你所提问题,做出以下简要分析,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对于加班的界定,不同行业、不同经营模式的用人单位各不相同,同一用人单位的不同工作或岗位也不相同。这就需要各用人单位在相关制度规定中对各种情况下的加班做出明确规定,尽量避免采用单一的打卡形式作为考勤依据,同时还应确保使各项规章制度依照法定程序生效。

  其次,用人单位应当明确向劳动者告知支付加班费的条件:第一,只有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才能给予加班费。如果劳动者自愿加班,或劳动者没有完成任务,为了完成任务而加班,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第二,若劳动者在日常休息日由用人单位安排加了班,但又不能用补休方式得到补偿时,或被安排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时,以及平时被用人单位要求延长劳动时间时,劳动者均可按照相应的计算标准得到加班费。

  综上所述,你公司员工“加班”情况不符合上述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条件,用人单位对于员工提出的加班费请求可以不予支持。

  如果员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你公司可将员工所在部门相应时间段的任务安排、工作计划材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关于加班问题的有关规定与答辩书一并提交。


来源:中华英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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